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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stock 在总法院为柴油车赢得胜利
见证 / 已出版, 2021年10月17日

Brandstock 在总法院为柴油车赢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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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dstock Legal 律师事务所的 Alessia Parassina 和 Arianna Giovannardi 代表该时尚品牌 Diesel 在欧盟普通法院取得了又一次重大胜利,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 (EUIPO) 第五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保住了其著名的(插入插图)商标。

该案(T-615/18)的判决于5月28日下达。法院裁定,Diesel已证明其商标已用于鞋类以及男女牛仔裤,并认定在知名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包括包含价格信息的广告,足以证明该商标在相关时期已被使用。

这场纠纷始于 2013 年,当时 Diesel 对 Sprinter Megacentros del Deporte 在尼斯分类第 18 类和第 25 类中提交的风格化 D 商标(插入插图)提出了异议。

Diesel 依靠其早先注册的商标(分别于 1999 年在欧盟注册,并于 2005 年作为欧洲国际名称注册),声称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最初,欧盟知识产权局异议部门驳回了Diesel的异议。Diesel提起上诉后,第二上诉委员会裁定两个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Brandstock Legal代表Diesel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并赢得了该案的胜利。法院裁定两个商标在概念和视觉上完全相同。

然而,2018 年,第五上诉委员会再次驳回了 Diesel 的上诉,认为 Diesel 没有充分证明其使用了在先商标,而反对意见正是基于这些在先商标。

Brandstock Legal 也协助 Diesel 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在一次精彩而漫长的讨论中, Brandstock 的律师坚持认为,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不存在“最低限度”规则。他们还强调,所提供的各种证据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关联:约 3000 页的发票、约 100 页的广告材料,以及平均金额约为 20 万欧元的商品目录和发票。

法院同意Brandstock的论点,并指出:“在多个成员国出版的知名杂志广告中出现的鞋类照片,其上的标志可能代表在先商标第583708号,这证实了申请人在欧盟使用该标志销售商品(在本案中即鞋类)的信息。这些广告也证实了申请人在相关期间在欧盟境内就鞋类产品投入了广告预算用于该标志的信息。”

同样,法院认定,“在男女牛仔裤的广告中,如果能够辨认出先前商标第 583708 号的标志,则足以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该标志下销售了男女牛仔裤,这与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相悖。”

因此,本案确认,公司可以依赖杂志上的印刷广告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尤其是在知名且发行量大的杂志上刊登广告并附有广告支出证明的情况下。广告中的商品无需在欧盟市场实际销售。

Brandstock 很高兴能够帮助案例法规范有关“微量”规则的标准应用,以及对广告材料作为商标使用有效证据的审查。